嘉峪关新闻网讯(记者 武晓霞)9月11日,市民魏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,称她请阳光金水湾小区内的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新居,对方要求她预付定金3000元,可后来魏女士发现工程预算单报价偏高,双方协商未果,魏女士欲退还定金遭拒绝。
魏女士介绍称,她在如意庭院购买了一套新居,今年5 月份,一家装修公司给她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装修,就在她犹豫时,对方称可先到其新居测算面积作预算,魏女士同意了。测算房屋面积后,装修公司称要先做预算和出设计图,但需要魏女士交3000 元的押金,魏女士原本并没有确定要找这家装修公司,也不同意交押金,但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称如果后期魏女士选择其他装修公司,他们将退还押金。在对方反复劝说下,魏女士随后向装修公司支付了3000 元的押金,对方给她开了一张收据。后来,她到该装修公司查看了几张电脑设计图并拿到工程预算单发现,装修总报价高达11 万元,因觉得价格偏高,经过协商,装修公司又将工程预算款降至7 万元,但表示所用的材料肯定与之前所报的不一样,魏女士为此很不满意。她随后多次向装修公司索要押金,但该公司设计师表示要找公司领导商量,一个多月后,她再打电话时,对方便不再接电话了。随后,她又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,但对方最终答复称按照公司规定押金不退。
在魏女士出示的收据上,记者看到:今收到魏XX 缴来定金款人民币叁仟元整。魏女士说,当时对方声称要收取3000 元的押金,后来才发现对方收取的是“定金”。“我当时没有和他们签订装修合同,也不确定要否让他们装修。要不是他们反复劝说,我不可能交押金。现在房子没有装修,却白白损失了3000 元钱。”魏女士说,这家装修公司只到她家中量了尺寸,然后在电脑上做了几张设计图,最终也没有给她退款。
对此,记者采访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王建辉律师。王律师说,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律师提醒消费者,选择家装公司,一定要事先仔细了解该公司的施工资质、价格水平、装修风格,以免事后后悔,造成经济上的损失。